訴願法  附則 ( 101 年 06 月 27 日)
第98條
依本法規定所為之訴願、答辯及應備具之書件,應以中文書寫;其科學名 詞之譯名以國立編譯館規定者為原則,並應附註外文原名。

前項書件原係外文者,並應檢附原外文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