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法  訴願審議委員會 ( 101 年 06 月 27 日)
第54條
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訴願事件,應指定人員製作審議紀錄附卷。委員於審 議中所持與決議不同之意見,經其請求者,應列入紀錄。

訴願審議經言詞辯論者,應另行製作筆錄,編為前項紀錄之附件,並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二條至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