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法  訴願審議委員會 ( 101 年 06 月 27 日)
第52條
各機關辦理訴願事件,應設訴願審議委員會,組成人員以具有法制專長者 為原則。

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由本機關高級職員及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 家擔任之;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及審議規則,由主管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