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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或團體移轉總統副總統文物作業細則  ( 93 年 11 月 10 日)
第1條
國史館 (以下簡稱本館) 依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第四條第四項、第五 項規定訂定本細則,以受理私人或團體移轉之總統副總統文物 (以下簡稱 文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