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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  ( 93 年 10 月 13 日)
第8條
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基於業務需要,須將印信拓模或縮小製模套印於 文件者,應經該機關首長核准,並依第五條之規定拓模二份向印信原製發 機關報備。

製版及套印過程中,應指定專人監督;套印完畢後,底片、印版應予銷燬 或指定單位或人員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