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  ( 93 年 10 月 13 日)
第6條
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對於印信管理事項,應指定專人辦理,其有所 屬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者,並應指定內部單位專責統一辦理。

各級地方民意機關印信及各級人民團體圖記之管理,準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