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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  ( 93 年 10 月 13 日)
第10條
印信毀損或遺失申請補發者,應敘明該印信之質料、種類、等級、印文、 製發及啟用日期、毀損或遺失之經過詳情及失職人員議處情形,依第二條 之規定申請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