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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信條例  ( 96 年 03 月 21 日)
第3條
印信之質料及形式,規定如下:

一、質料:國璽用玉質;總統及五院之印用銀質;總統、副總統及五院院 長職章,用牙質或銀質;其他之印、關防、職章均用銅質。但得適應 當地情形,暫用木質或鋁質,並得以角質暫製職章;圖記用木質。

二、形式:國璽為正方形,國徽鈕;印、職章均為直柄式正方形;關防、 圖記均為直柄式長方形。但牙質職章為立體式正方形。

前條第一款至第五款之印信字體,均用陽文篆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