勳章條例施行細則  呈請手續 ( 70 年 09 月 23 日)
第9條
本細則所稱主管院為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所稱初 審機關,公務人員除政務官外,為銓敘部,但專案請勳為各院主管機關, 非公務人員為內政部,僑民為僑務委員會。

本細則第八條所稱與勳績事實有關之主管機關,如事實屬於教育文化者, 為教育部,屬於蒙藏地方者,為蒙藏委員會,餘類推。

僑務委員會對於請授僑民勳章之初審,應視該僑民建立勳勞之地方,係在 國外或國內,分別會商外交部或內政部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