勳章條例施行細則  總則 ( 70 年 09 月 23 日)
第3條
依本條例第六條至第八條之規定授予勳章時,應先授景星勳章,其勳勞特 著者,得授予卿雲勳章。

前項所稱勳勞特著,指受勳人對於國家或社會之貢獻具有公認之事蹟,而 功效特別彰著,超越於一般勳勞者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