勳章條例施行細則  佩帶規則 ( 70 年 09 月 23 日)
第21條
受有本國及外國勳章者,不得僅佩外國勳章,應將外國勳章按其綬制佩於 本國同綬制勳章之次,凡大綬及領綬勳章,除參加國際儀式有必要者外, 並應僅佩本國勳章之大綬或領綬。但未受有本國勳章者,外國勳章之佩帶 ,依各該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