勳章條例施行細則  總則 ( 70 年 09 月 23 日)
第2條
卿雲勳章、景星勳章之分等,於授予外國人時,所用名稱,一等為特種大 綬,二等為大綬,三等為綠色大綬 (卿雲) 或紫色大綬 (景星) ,四等為 特種領綬,五等為領綬,六等為特種襟綬附勳表,七等為襟綬附勳表,八 等為特種襟綬,九等為襟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