勳章條例施行細則  佩帶規則 ( 70 年 09 月 23 日)
第18條
采玉大勳章、中山勳章、中正勳章、一、二、三等卿雲勳章及景星勳章, 佩於左襟中部,凡佩大綬均由右肩斜至左脅下,四、五等卿雲及景星勳章 以領綬佩於領下,六等以下卿雲及景星勳章以襟綬佩於左襟上部。僅佩小 型勳章或勳表時,亦均在左襟上部。

本條例施行前已授予之采玉勳章仍按其綬制依前項規定佩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