勳章條例施行細則  呈請手續 ( 70 年 09 月 23 日)
第10條
勳績事實表一存總統府,一存稽勳委員會,其係公務人員由主管院審議提 出或經初審機關核轉者,並須分存於主管院或初審機關。

前項勳績事實表格式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