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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案件閱卷規則  ( 105 年 01 月 25 日)
第15條
聲請人聲請即日閱卷者,承辦書記官應即整理卷宗,連同閱卷聲請書交由 承辦閱卷人員取回閱卷室。但有未能即日給閱之原因時,應將原因註記於 閱卷聲請書,並與聲請人另洽給閱時間,屆期再連同閱卷聲請書交由承辦 閱卷人員取回閱卷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