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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間情報統合辦法  ( 104 年 12 月 23 日)
第4條
主管機關每年對空間情報機關影像引進來源、採購規劃及空間情報、影像 、圖資交流情形實施督訪及評鑑,主管機關得視評鑑績效辦理獎勵。

主管機關督訪所見情形應於空間情報管制協調會報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