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審級調動 ( 107 年 03 月 29 日)
第8條
首次調任二審法院法官者,其調任期間為三年;調任期間屆滿後,除因法 院業務之必要得就全部或部分法官依其志願續任該院法官外,應回任一審 法院庭長、法官。

依前項規定回任一審法院庭長、法官者,應至少選填三個遷調志願;其未 選填三個以上志願者,如志願法院無適當職缺或職務,得調派至志願法院 鄰近之其他法院,或非志願法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