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地區調動 ( 107 年 03 月 29 日)
第19條
依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為地區調動時,應由司法院院長擬具與擬補職缺同 額之遷調人員遷調名單,提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不受第十四條 期間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