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審級調動 ( 107 年 03 月 29 日)
第13條
下列情形,由司法院院長參考遷調志願,並審酌第十條第九項各款所列情 形,擬具與擬補職缺同額之遷調名單,提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一、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續任二審法院法官者。

二、一審法院庭長、法官再次調任二審法院法官者。

三、上級審法院庭長、法官調任下級審法院法官者。

四、依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調任下級審法院法官者。

五、依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後段規定調任地方法院法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