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審級調動 ( 107 年 03 月 29 日)
第12條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之遴選,應由司法院就志願調任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委員且符合第九條所定資格者造具名冊,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辦 理推薦。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應徵詢所屬相關人員意見,擇品德、學識、工作 、才能優良者,敘明理由推薦人選;其曾辦理職務法庭或行政訴訟案件者 ,得優先推薦。

司法院院長就第九條所定資格人員中,得參考前項推薦結果,並審酌第十 條第九項各款所列情形,擬具與擬補職缺同額之遷調名單,提請司法院人 事審議委員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