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遴選辦法  ( 106 年 11 月 17 日)
第9條
司法院辦理書狀審查,由司法院院長依案件類型聘請三名審查委員,其中 二名應具實任法官八年以上資格、一名應具實際執行律師業務十四年以上 資格。

筆試通過人員未依司法院規定繳齊應備書狀,經司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 逾期仍未補正者,不得參加書狀審查。

書狀審查以一百分為滿分,依案件類型三名審查委員評定成績總和之平均 分數乘以該案件類型書狀件數占審查書狀總件數之權值,加總各案件類型 成績,按分數高低順序,以需用名額二倍為書狀審查通過人數參加口試。

但參加書狀審查人數未達需用名額二倍時,全數參加口試。

司法院應就參加書狀審查者辦理下列事項:

一、以適當方法公開申請人姓名及足資識別身分之學經歷等資料,由各界 於所定期間內陳述意見。

二、品德調查,並得函請檢察署、申請人曾登錄地區法院、曾入會地區之 律師公會或其他有關機關(構)提供品德操守、素行、辦案風評、社 會形象及前案紀錄等相關資料。

三、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陳述意見,並得要 求申請人或有關人員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七日修正施行前已提出申請,尚未完 成書狀審查者,仍依修正前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