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遴選辦法  ( 106 年 11 月 17 日)
第7條
律師具有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資格者,得參加司法院公開甄試轉 任法官。

具有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所定資格者,得自行申請轉任法官 。

具有本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五款所定資格,且聲譽卓著或在專業領域有具體 貢獻者(以下簡稱資深優良律師),得經司法院主動推薦轉任法官。

依前三項規定轉任法官者,必要時得視法院業務需要,按其專業分組進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