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遴選辦法  ( 106 年 11 月 17 日)
第5條
申請人於申請時應未滿五十五歲。但具有本法第五條第三項所定資格者, 申請轉任或再任最高法院法官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時,其年齡應未滿 六十歲。

前項年齡,以算至申請前一日之戶籍登記年齡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