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遴選辦法  ( 106 年 11 月 17 日)
第15條
專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依前條第一項自行申請轉任法官,分專門著 作審查及口試。

司法院公告受理專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之申請後,應就符合申請資 格者辦理下列事項:

一、專門著作審查。

二、第九條第四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列事項。

三、品德調查,並得函請檢察署、申請人曾任職機關(構)學校或其他有 關機關(構)提供品德操守、素行、教學風評、社會形象及前案紀錄 等相關資料。

第一項之專門著作審查,由司法院院長聘請三名學者專家為審查委員,以 一百分為滿分,按全體委員評定成績總和之平均分數為準;口試作業,準 用第十條之規定。

司法院應就口試及格者,交付本會擇優決定參加職前研習。

司法院綜合專門著作審查及口試成績、職前研習成績考核等相關資料,交 付本會擇優遴選合格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