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遴選辦法  ( 106 年 11 月 17 日)
第14條
具有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資格者,得自行申請轉任法官。

具有本法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款所定資格,且聲譽卓著或在法律學術領域有 具體貢獻者(以下簡稱資深優良專任教授),得經司法院主動推薦轉任法 官。

依前二項規定轉任法官者,必要時得視法院業務需要,按其專業分組進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