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司法事務官室 ( 104 年 04 月 15 日)
第60條
司法事務官執行職務時,少年調查官、家事調查官應協助之。

司法事務官依法承法官之命辦理事務時,在必要範圍內,得請少年調查官 、家事調查官協助之。但不得與法官明示之意思相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