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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總則 ( 104 年 04 月 15 日)
第5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在星期例假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時、日,應由法官及書 記官輪流值日。

值日人員之辦公時間,自輪值之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起至翌日上午八時三十 分止。但法院辦公時間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