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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總則 ( 104 年 04 月 15 日)
第1條
本規程依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

第2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事務,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本規程行之。

少年及家事法院分院處理事務,準用本規程之規定。

第3條
法院事務,除依法令或依其性質得以各庭、處、科、室名義行之者外,以 院長名義行之。

第4條
法官年度司法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及事務分配之 變更,適用法官法之規定。

法官以外人員事務之分配,由院長決定之。

第5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在星期例假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時、日,應由法官及書 記官輪流值日。

值日人員之辦公時間,自輪值之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起至翌日上午八時三十 分止。但法院辦公時間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6條
值日法官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以言詞起訴或聲請調解事件。

二、少年之現行犯或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十八條隨案移送之少年事件。

三、羈押、搜索、證據保全、借提、拘提、同行、通緝或協尋案件。

四、聲請提審事件。

五、應急速處分之勘驗事件。

六、緊急保護令聲請事件。

七、其他依法應即時辦理之事件。

值日法官對於應即時調查之證據及實施之搜索、扣押、逮捕、裁定等行為 ,應為必要之處置;其程序有欠缺並得補正者,應限期補正。

第7條
值日書記官辦理值日事件之紀錄及其他應由書記官辦理之事務。

第8條
值日法官及書記官對於值日事件有應行迴避之情形,仍應依法自行迴避, 並報請院長核辦。

第9條
值日人員承辦之案件,應填具值日簿,於翌日上午送請院長核閱。值日簿 之格式另定之。

第10條
值日法官承辦之事件,無論已結未結,均應於翌日上午交收發室登記分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