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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 102 年 04 月 18 日)
第7條
掩護機構之設置,由情報機關所屬業務單位(以下簡稱業務單位)視其任 務需求,就下列各款詳為評估後,送請委員會審議,並陳報情報機關首長 核定後依法設置。解散時,亦同。

一、可否滿足情報工作推動之任務需求。

二、設置型態之可行性。

三、情蒐效益及風險性。

四、預期成果之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