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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 102 年 04 月 18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以下簡稱掩護機構),係指為有效執 行國家情報工作之必要,由情報機關設立之商號、法人或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