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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申報 ( 100 年 03 月 23 日)
第9條
擬參選人收受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 定向監察院或受委託機關申報會計報告書時,應檢附會計師查核報告及公 會會員印鑑證明書。

監察院為查核擬參選人申報之會計報告書,得要求檢送下列文件:

一、收支帳簿。

二、金融機構出具之專戶交易往來明細。專戶如係郵局之劃撥帳戶者,並 得要求檢送郵政劃撥儲金帳戶收支詳情單。

三、收支結算表所列之收支結存內金錢餘額,與專戶交易往來明細之餘額 不一致者,其專戶餘額差額調節表。

四、已開立之受贈收據備查聯及未開立之一式各聯。如有作廢之情事者, 其作廢受贈收據明細表及該受贈收據一式各聯。

五、其他收支憑證或證明文件。

前項第二款之專戶交易往來明細,其期間應自開戶日起至會計報告書所載 結算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