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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申報 ( 100 年 03 月 23 日)
第7條
政黨及政治團體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向監察院申報會計報 告書時,應檢附會計師查核報告及公會會員印鑑證明書。

監察院為查核政黨或政治團體申報之會計報告書,得要求檢送下列文件:

一、收支帳簿。

二、金融機構出具之專戶交易往來明細。專戶如係郵局之劃撥帳戶者,並 得要求檢送郵政劃撥儲金帳戶收支詳情單。

三、平衡表所列之專戶存款結存金額,與專戶交易往來明細之餘額不一致 者,其專戶餘額差額調節表。

四、已開立之受贈收據備查聯。如有作廢之情事者,其作廢受贈收據明細 表及該受贈收據一式各聯。

五、其他收支憑證或證明文件。

前項第二款之專戶交易往來明細,其期間應自申報年度開始日起至終了日 後一個月止。但新設專戶之首次申報,自開戶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