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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政黨及政治團體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向監察院申報之會計
報告書,應包括下列各表:
一、平衡表。
二、收支結算表。
三、個人捐贈收入明細表。
四、營利事業捐贈收入明細表。
五、人民團體捐贈收入明細表。
六、匿名捐贈收入明細表。
七、其他收入明細表。
八、人事費用支出明細表。
九、業務費用支出明細表。
十、公共關係費用支出明細表。
十一、選務費用支出明細表。
十二、捐贈其推薦之公職候選人競選費用支出明細表。
十三、雜支支出明細表。
十四、返還捐贈支出明細表。
十五、繳庫支出明細表。
十六、超過新臺幣三萬元之收入明細表。
十七、超過新臺幣三萬元之支出明細表。
十八、現金明細表。
十九、地方黨部銀行存款明細表。
二十、應收票據明細表。
二十一、消耗性財產明細表。
二十二、非消耗性財產明細表。
二十三、應付費用明細表。
二十四、前期損益調整明細表。
二十五、中央及各地方黨部支出彙總表。
前項會計報告書除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外,餘如無收入或支出金額者,得
免附各該款之明細表。
第一項第十六款及第十七款之明細表,應分別記載同一收支對象之收入或
支出累積總額超過新臺幣三萬元之詳細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