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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總則 ( 100 年 03 月 23 日)
第5條
監察院為查核政治獻金之收支情形,得透過電腦網路或其他方式,要求政 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檢送收支憑證或證明文件,及向相關營利事業、 廠商、團體、機關(構)、法人或個人查詢,請其說明或提供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