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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支出 ( 100 年 03 月 23 日)
第42條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支出有退還者,應以原科目沖銷。

前項規定,於政黨及政治團體有跨年度之情事者,並應調整平衡表之前期 損益調整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