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支出 ( 100 年 03 月 23 日)
第41條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金錢以外之政治獻金,依本法規定應繳交 監察院辦理繳庫者,得以收受時之時價折算其價額辦理繳庫。

前項情形,如全部或一部不能繳交者,應按收受時之時價折算其價額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