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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總則 ( 100 年 03 月 23 日)
第4條
政黨、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之會計報告書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時,會計師 應依審計準則公報出具查核報告。

監察院對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申報案件,得調閱會計師之查核工作底稿, 並請會計師說明之。

會計師之查核工作底稿,應自查核報告日起保管五年。於發生訴訟時,應 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