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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支出 ( 100 年 03 月 23 日)
第38條
擬參選人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將賸餘政治獻金使用於捐 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應取得該機構或團體之收據。

前項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指依法登記或立案之機構或團 體,並包括政府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