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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支出 ( 100 年 03 月 23 日)
第37條
擬參選人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將賸餘政治獻金使用於捐 贈政治團體或其所屬政黨,應取得該政治團體或其所屬政黨開立之受贈收 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