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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支出 ( 100 年 03 月 23 日)
第36條
擬參選人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四款規定,將賸餘政治獻金 使用於支付當選後與其公務有關之費用,及參加公職人員選舉使用,準用 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