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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支出
( 100 年 03 月 23 日)
第35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款第六目規定擬參選人之交通旅運支出,包括下 列支出:
一、搭乘交通工具支出。
二、差旅膳宿支出。
三、油資。
四、停車費。
五、回數票。
六、其他與交通旅運有關之支出。
前項第一款支出之支出憑證為所搭乘交通工具之票根、購票證明或計程車 收據。
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支出之支出憑證為統一發票、免用統一發票之普通 收據或其他支出證明;如有發給油票、回數票或其他儲值票證者,並應取 得具領人簽名或蓋章之收據或領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