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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支出 ( 100 年 03 月 23 日)
第34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款第五目規定擬參選人之集會支出,包括下列支 出:

一、租用場地支出。

二、租用設備支出。

三、餐飲支出。

四、清潔整理支出。

五、集會保證金。

六、其他與集會有關之支出。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支出之支出憑證為統一發票、免用統一發票 之普通收據或其他支出證明。

第一項第五款支出之支出憑證為主管機關之收款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