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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支出
( 100 年 03 月 23 日)
第34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款第五目規定擬參選人之集會支出,包括下列支 出:
一、租用場地支出。
二、租用設備支出。
三、餐飲支出。
四、清潔整理支出。
五、集會保證金。
六、其他與集會有關之支出。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支出之支出憑證為統一發票、免用統一發票 之普通收據或其他支出證明。
第一項第五款支出之支出憑證為主管機關之收款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