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支出 ( 100 年 03 月 23 日)
第31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款第二目規定擬參選人之宣傳支出,包括下列支 出:

一、製作競選物品或宣傳廣告支出。

二、租用廣告看板或車體廣告支出。

三、播放、傳送或刊登宣傳廣告支出。

四、發送電信簡訊支出。

五、郵寄競選物品或宣傳廣告支出。

六、演講或表演支出。

七、委託辦理研究、評估、調查、設計或規劃支出。

八、其他與選舉宣傳有關之支出。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至第八款支出之支出憑證為統一發票、免用 統一發票之普通收據或其他支出證明。但屬於服務酬勞支出者,其支出憑 證為收款人簽名或蓋章之收據或領冊。

第一項第四款支出之支出憑證為電信業者之收據。

第一項第五款支出之支出憑證為統一發票、免用統一發票之普通收據或郵 局之購票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