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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支出 ( 100 年 03 月 23 日)
第30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七目至第十目規定擬參選人之人事 費用、雜支支出、返還捐贈支出、繳庫支出及公共關係費用,準用第二十 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

擬參選人之選舉保證金有列報者,應列為雜支支出;其支出憑證為主管機 關之收款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