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總則 ( 100 年 03 月 23 日)
第3條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設收支帳簿及會計 報告書,應依本準則所定書、表格式製作。

政黨及政治團體之會計處理基礎採權責發生制。

政黨及政治團體前一年度收入未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得於平時採現金 收付制。但應於年度終了時,將相關權責科目一併調整之。

擬參選人之會計處理基礎採現金收付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