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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支出 ( 100 年 03 月 23 日)
第28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七目規定政黨及政治團體之返還捐贈支出, 指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將所收受之政治獻金返還與捐贈者之支出 。

前項支出之支出憑證如下:

一、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由專戶以匯款或交付專戶立帳之 金融機構開立票據方式返還者,為受返還者簽名或蓋章之返還證明書 及匯款證明或該票據影本。

二、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向專戶立帳之金融機構申請撤票 ,將該票據直接返還者,為受返還者簽名或蓋章之返還證明書及該票 據影本。

三、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直接返還金錢或非金錢政治獻金者 ,為受返還者簽名或蓋章之返還證明書。

前項返還證明書,其內容應包括受返還者之姓名或名稱、國民身分證統一 編號、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或人民團體登記字號、地址、電話、返還金額、 返還方式及返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