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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二目規定政黨及政治團體之業務費用,包括
下列費用:
一、教育訓練費用。
二、差旅膳宿費用。
三、租用交通工具費用。
四、租用辦公處所費用。
五、租買辦公設備費用。
六、交通旅運費用。
七、其他與業務推展有關之費用。
前項第一款及第七款支出之支出憑證為統一發票、免用統一發票之普通收
據或其他支出證明;如係給付教師、講師或其他訓練人員之費用,其支出
憑證為收款人簽名或蓋章之收據或領冊。
第一項第二款支出之支出憑證為統一發票或免用統一發票之普通收據;如
係於國外支出者,其支出憑證為收據或其他支出證明。
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支出之支出憑證為統一發票或免用統一發票之普通
收據;如係租用而無法取得憑證者,應取得租賃契約書及收款人簽名或蓋
章之收據、領冊或其他支出證明。
第一項第六款支出之支出憑證為所搭乘交通工具之票根、購票證明或計程
車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