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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條
政黨及政治團體之支出,自監察院許可設立專戶日起,至同意廢止專戶日
前一日止,並應依支出所屬年度列報。
擬參選人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報會計報告書者,其支出
得列報期間,自監察院或受委託機關許可設立專戶日起,至投票日後三十
日止。但選舉公告於專戶許可設立日前者,自選舉公告日起算。
擬參選人死亡,由其法定繼承人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申報會計報
告書者,其支出得列報期間,自監察院或受委託機關許可設立專戶日起,
至擬參選人死亡日止。
擬參選人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依本法第二
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申報會計報告書者,其支出得列報期間,自監察院或受
委託機關許可設立專戶日起,至各該事實發生日止。
擬參選人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申報賸餘政治獻金者,其支出得列
報期間,除首次賸餘自第二項規定末日之次日起至年度終了日止,及末次
賸餘自年度開始日起至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支用期間屆滿日止外,
其餘均自年度開始日起至年度終了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