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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收入 ( 100 年 03 月 23 日)
第19條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金錢之政治獻金,應於收受後十五日內存 入專戶。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金錢以外之政治獻金,應依收受時之時價 折算其價額。

前項時價應敘明資料來源;如無時價可供參採者,得自行合理估算,並敘 明其估算之方式及依據。

第二項收入,得於收受後變賣之。但應將所得價款存入專戶。

政黨及政治團體因收入所獲得金錢以外之財產,應依其性質分別列為消耗 性或非消耗性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