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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收入 ( 100 年 03 月 23 日)
第18條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之政治獻金,應確認其來源為個人捐贈、 營利事業捐贈、人民團體捐贈或匿名捐贈,編入適當之收入科目。

前項捐贈有指定用途者,應於會計報告書揭露之。

收受獨資或合夥經營之事務所、醫院、診所或補習班之捐贈,視為個人捐 贈。